太白湖新区“济时救”社会救助——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0〕4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1〕15号)。
(二)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太白湖新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程序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低保经办人员填写《低保备案表》;其他需提交的证明。
(四)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91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91元。
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低保资金实行补差发放。
(五)其他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指重度残疾人所在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或重度残疾人为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字〔2021〕45号);《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济民字〔2021〕38号)。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按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的;(二)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三)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镇(街道)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四)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29元和769元。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挡: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91元。
(五)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2)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3)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4)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会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
(二)保障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审核审批。
(四)保障标准
1、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21】3号
(二)保障范围
太白湖新区户籍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5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四)办理程序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区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区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镇(街道)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1〕15号)。
(二)保障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25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38元,残疾等级为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四)申请程序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或镇(街道)依据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提示数据主动告知申请。提交《太白湖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太白湖新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审批。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信息、低保身份、残疾等级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2〕4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1〕15号)。
(二)保障范围
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补贴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54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936元。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除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之外,每年还可以领取一万元的助学补助,直至毕业。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以及失去父母相关证明。
2、审核。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年龄、失去父母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区级民政部门。
3、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自下月起计发补贴。
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1〕15号)。
(二)保障范围
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补贴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078元。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点困境儿童实施补差发放。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重点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重点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五)申请程序
1、申请。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太白湖新区重点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三)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四)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五)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六)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审核。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有关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太白湖新区重点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3、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自下月起计发补贴。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9〕38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1〕15号)。
(二)保障范围
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补贴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540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除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之外,每年还可以领取一万元的助学补助,直至毕业,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补差发放。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太白湖新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属于重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相关材料;
(三)属于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四)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五)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六)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八)属于失联的,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报案失联的情况说明(注明报案人姓名、报案时间、 受案派出所、失联人基本信息等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2、审核。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有关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太白湖新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3、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自下月起计发补贴。
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20〕94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1〕15号)。
(二)保障范围
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三)补贴标准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540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直至毕业。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四)申请程序
简化申请程序,申请人可直接向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申请,申请人无需提供受艾滋病影响证明材料,由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后,由区民政部门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十、残疾人证办理
(一)文件依据
《关于转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济残联字〔2020〕21号);《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残联办发〔2021〕8号)。
(二)保障范围及办理事项
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实现“跨省通办”。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三)申请程序及材料
1、申请。有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三)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四)因病因伤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五)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经常居住地有效居住证。
申请人将材料准备齐全填写完申请表和评定表后,受理人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系统,并告知申请人评残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2、评定。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残疾评定,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审请人在残疾评定时应有监护人陪同。
3、公示。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以公示。
4、审核。区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5、核发。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区级残联予以批准,按照制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残疾人证,并通过原受理渠道告知申请人,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区社发局民政科 咨询电话:6537028
许庄街道民政办 咨询电话:6506251
石桥镇民政办 咨询电话:79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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